在职职工重大疾病(35重+25轻)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2024版)【附件2:25种轻度疾病】

日期:2024-01-31 11: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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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种轻症

 

一、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细胞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功能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四、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主动脉内手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七、心包膜切除术: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经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定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八、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指为治疗颈动脉狭窄性疾病,已经实施了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须由颈动脉造影检查证实一条或以上颈动脉超过管径50%或以上的狭窄。此病症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实施了以下手术之一:

1.颈动脉内膜切除术;

2.血管介入手术,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九、心脏起搏器植入:指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由于心脏再同步化治疗而实施的植入心脏起搏器包括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十、单侧肾脏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侧全肾切除手术或右侧全肾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肾移植接受者肾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十一、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已经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我们仅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障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互助金后,对其他一项特定疾病保障责任同时终止。

十二、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尚未超过30mmHg。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四、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五、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诊断须由眼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六、肝叶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肝脏左叶或肝脏右叶的整叶切除。诊断及治疗均须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因酗酒、药物滥用、捐赠肝脏而实施的肝叶切除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单耳失聪: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重大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八、单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十九、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单侧或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变性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人工耳蜗植入术: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二十一、角膜移植: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二、轻度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在遭受头外伤 180 日后,仍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的。

二十三、轻度颅脑手术:指因疾病或意外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二十四、中度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瘫痪”的标准。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二十五、中度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