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陕西省办事处在职职工(住院+意外)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2024版)

日期:2024-12-16 11: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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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陕西省办事处

在职职工住院+意外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2024版)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陕西省在职职工(住院+意外)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2024版)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或因意外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已经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壹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6.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在享受本活动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参加本活动时需提供从事该行业应具备的施工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病或因意外住院治疗,或者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的8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首次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低于300元的,按照300元领取,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

2.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并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纳入基本医疗统筹结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的8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

3.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4.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会员因病或因意外住院治疗的,按照统筹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门诊慢性病治疗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各项按比例补充报销的互助金总额最多不超过10元,办事处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达到规定的金额时,会员住院医疗保障待遇终止

5.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内因病或因意外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含)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含)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6.会员因病或因意外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在保障期限内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意外伤残互助金3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含)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在保障期限内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含)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30,000元/份;

3.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会员领取身故互助金后保障待遇终止;

4.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会员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所有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精;

11.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导致的;

12.在非认可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

2.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3.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4.工伤、职业病、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治疗的;

6.非疾病或意外原因住院治疗的。

(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2.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3.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4.自杀、自残导致的;

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6.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导致的;

7.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住院医疗互助金、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一)住院医疗申领手续。

1.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含)内,应告知办

处以便进行调查;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销单据(含外地就医),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5.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二)意外伤害申领手续。

1.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含)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5.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6.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7.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会员、直系亲属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生率较高, 财产损失规模大,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 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